CEVApostVisa代理服务中心服务条款与隐私声明
提交申请即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我们的《隐私政策》、《服务协议》及《条款与条件》。
请点击以下链接查看详细内容:
以下中文版本仅供参考。如有歧义,请以英文原版文件为准。
第一条 定义
1.1 “使馆”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。
1.2 “总领馆”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。
1.3 “其他领事机构”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馆、领事办公室等机构。
1.4 “使领馆”指上述所有机构的统称。
1.5 “CEVApostVisa代理服务中心”(以下简称“ApostVisa”或“本中心”)指依据使领馆规定的程序,为客户提供签证相关代理服务的非官方机构。
1.6 “客户”指通过ApostVisa递交签证申请的个人或机构(包括旅行社、代理机构等)。
1.7 “客户资料”指客户提供的纸质、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申请材料与信息。
1.8 “个人信息”包括客户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所有个人隐私信息,如姓名、护照信息、联系方式、照片、录音录像等。
1.9 “网站”指ApostVisa为客户提供在线服务的官方网站:apostvisa.com。
1.10 “基本服务”指ApostVisa提供的与签证申请直接相关的代理服务。
1.11 “延伸服务”指除基本服务外,为方便客户而提供的其他服务。
1.12 “签证费”指根据使领馆标准代收的官方签证费用。
1.13 “服务费”指ApostVisa为提供代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,不包含签证费。
1.14 “取证单”是客户提交签证申请并缴费后由ApostVisa出具的凭证,用于领取护照及签证。
第二条 基本服务范围
2.1 接待客户并根据使领馆要求整理签证材料。
2.2 提供事务性中介服务,如资料传递、表格录入、文件送取。
2.3 按照使领馆要求代收、代缴签证费,并代为领取签证。
2.4 通过网站、电话、邮件等渠道发布使领馆最新签证信息。
2.5 特别声明:
ApostVisa并非政府或官方签证机构。签证的审批、发放或拒签等均由使领馆独立决定。ApostVisa不对签证结果作出任何承诺、保证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
第三条 服务须知
3.1 客户应知悉,ApostVisa不参与签证审批。无论签证是否获批,客户均须支付服务费,该费用不予退还。
3.2 ApostVisa提供的咨询基于有限信息,仅供参考,不构成任何保证或法律义务。
3.3 客户须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、完整。使领馆有权要求补充材料或面谈。
3.4 客户应核对取证单内容,如有错误须及时告知ApostVisa修改。
3.5 签证签发后,客户应核实签证信息。如因客户自身原因导致错误,重新办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。
3.6 为保证服务质量,ApostVisa设有监控与录音系统,客户在此确认并同意相关记录保存。
3.7 申请完成后,请客户及时领取护照及签证。逾期未领取的,ApostVisa不再承担保管责任。
第四条 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保护
4.1 客户同意ApostVisa采集、传输、存储及使用其个人信息,用于签证申请及相关服务。
4.2 ApostVisa通过系统录入、监控、邮件、传真等途径收集信息。
4.3 个人信息可能会传输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相关国家。
4.4 在必要时(如政府部门要求或内部稽核),ApostVisa有权依法调取相关记录。
4.5 ApostVisa采取合理的物理与电子措施保护客户信息,但不对因不可抗力、自然灾害、盗窃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。
第五条 责任声明
5.1 如ApostVisa保管期间护照遗失或损毁,ApostVisa仅补偿申请人重新办理护照的合理费用(凭证实报)。
5.2 因签证审批或客户行程安排不当导致的延误、拒签、损失,ApostVisa不承担责任。
5.3 客户委托邮寄材料或护照的,邮寄风险由客户自担。
5.4 除本协议明文规定外,ApostVisa不承担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其他责任。
5.5 在任何情况下,ApostVisa不对间接损失、机会损失或商业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5.6 本条款受ApostVisa所在地法律管辖,纠纷应提交当地法院处理。
第六条 其他规定
6.1 ApostVisa保留随时修改或更新本条款的权利,恕不另行通知。
6.2 客户提交申请即视为已阅读、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。
重要提示
CEVApostVisa代理服务中心(China Entry Visa Center)为独立的第三方签证代理服务机构,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的官方签证部门。
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、透明的签证申请协助服务,但不代表任何政府机构,不参与签证审批,也无法保证签证结果。
+518-956-5673 (U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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